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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提高国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4666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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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适时提高国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自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来,多次提高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对于国有地方公益林,可由地方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视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扩大国家级公益林实施范围问题
  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林地,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调整为国家级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对于地方公益林,可由地方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视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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