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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5318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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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国家层面加快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问题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江经济带国土面积205.14万平方公里,湿地面积1154万公顷,长江干流6397公里中有5326公里位于该区域,占干流总长度的83.26%。由于地理位置特殊,长江流域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保护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对维护国土安全、生态安全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类型众多、分布广泛的湿地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中处于主体地位并发挥着多种功能和效益,维系着流域生态安全,事关区域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
  我国对长江流域湿地保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89号文件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包括长江经济带省份在内的湿地保护作出了统一部署。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49处,湿地自然保护区602处,国家湿地公园836处。尽管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受多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我国湿地也存在着面积减少、功能下降和生物多样性降低等诸多问题,长江流域湿地生态恶化的状况更为严重。为此,我局配合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调研活动,深入研究分析了长江流域湿地保护问题,强化了保护管理措施。你们提出的“国家层面加快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开展长江湿地系统普查和评估”等一系列建议很有针对性。
  我局对湿地保护立法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组织专家完成了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相关专题研究,开展了大量的国内外立法调研,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正式上报国务院,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79家单位的意见。近期,我局对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8方面意见进行了正式答复。目前,正在开展部门协调、草案修改等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等单位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调研,加快推进湿地立法进程,建立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积极指导出台省级湿地保护条例的省份,做好湿地执法工作,依法保护好辖区湿地资源。
  二、关于开展长江湿地系统普查和评估问题
  2009—2013年,我局组织完成了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对包括长江经济带9省2市在内的所有省份进行了详细调查。基本掌握了我国各类湿地面积和分布,湿地野生动植物、水环境状况、保护管理和重要湿地受威胁状况,以及我国湿地资源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受威胁状况;建立了湿地资源遥感影像、基础数据、湿地斑块等数据库。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和《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安排,我局正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拟于2018年启动第三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其中包括长江流域的湿地调查。
  三、关于编制全流域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问题
  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7年3月,联合下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将长江流域的重要湿地纳入了规划范围,并将优先实施。同时,我局组织编制了《长江经济带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2016—2020年)》,即将印发。此外,长江流域的部分省份也编制了省级的湿地保护规划。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组织实施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指导各省区市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修复制度体系,使湿地面积进一步扩大,湿地功能逐步提升。
  四、关于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试点支出主要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属于国际重要湿地或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属于基本农田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履行湿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2016年,在长江经济带省份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3亿元,对鸟类损害农作物损失进行了补偿,部分湿地得到有效恢复和修复,保护面积有所扩大,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日益提升。2017年,继续安排长江流域省份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相关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由地方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对象,相关省份应结合当地发展实际,统筹加强湿地保护。
  五、关于加大退耕还湿力度问题
  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退耕还湿试点。退耕还湿主要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2016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印发《退耕还湿实施方案(2016—20120年》,长江流域作为重要区域纳入了规划范围,同时,在长江经济带省份安排退耕还湿资金6200万元,对湿地恢复、扩大湿地面积起到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在长江流域继续安排开展退耕还湿试点,扩大退耕还湿范围,发挥财政资金对湿地保护的扶持导向作用。
  六、关于国家设立湿地保护专项基金问题
  目前,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国家设立了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这些收费基金主要作为地方收入,由地方统筹用于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如果单独针对湿地保护再设立收费项目,将与现行涉及生态环境补偿的收费基金项目重复,加重社会负担。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渠道继续加强对湿地保护恢复的支持,同时鼓励沿江省份共同设立长江湿地保护基金,通过适当方式运作,加大对湿地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实现长江湿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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